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清算之前必须进行以下哪一项程序

如题所述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了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有启动权,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对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又称破产保护)与破产和解三个破产程序中,启动人是不同的,分述如下:
1、 破产清算程序:可由债务人、债权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仅适用于已解散未清算完毕的企业破产)、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仅适用于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等四类主体申请启动。启动人可以直接申请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也可以先启动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两个程序终止的同时再启动。应注意的是,在重整期间,若出现新《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时,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定终止破产重整程序并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达成和解协议后,和解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2、破产重整程序可由债务人、债权人、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仅适用于金融机构破产重整)三类主体直接启动,也可由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启动的破产清算案后至宣告破产前的期间内启动。
3、破产和解程序只能由债务人一方直接启动或在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案件后至宣告破产期间内启动。
(二)破产程序的启动
根据启动程序及启动人的不同,破产程序启动的条件亦各有不同,分述如下:
(一)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条件,因启动人不同而有所区别:
1.债务人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根据这一规定,债务人申请企业破产清算的条件即破产原因有两种: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体是指债务人所欠债权人债务的期限已经届满,并未实际履行该债务的情形。债务人首先必须说明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说明可以从两方面来进行:一是说明债务人在申请时有多少到期债务未清偿;二是说明债务人在申请时的现金存款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这方面一般通过企业的现金流反映的,因此质疑条件也称“现金流条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说“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体是指企业因出现亏损,导致企业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即通常说的资不抵债,但这也只是是账面资产而已,实际企业的资产多体现为积压产品,淘汰原材料等,债务人没有足够的货币资产用以偿债,甚至债务人已发生多次拖欠他人债务长期不予归还的情形。
另外,根据《企业破产法》 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券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在实践中,除第八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准备以下文件:(一)企业亏损情况书面说明,并附会计或审计报告;(二)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三)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四)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五)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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