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扩展资料:
案例一:路边车遭无妄之灾只因酒驾
2016年10月15日晚,王某酒后驾驶一辆粤B2EY78轿车沿汝州市城垣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旭日宾馆路段时,与道路西侧停放的一轿车相撞,致该车受损,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逸,当晚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司法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3.592mg/100ml。
驾驶人王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汝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二:二次醉驾不知悔改又被抓
2016年2月11日19时30分许,田某驾驶的黑NX4196号牌的机动车与另一轿车在永城市东城区府后路西头拐弯处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经司法鉴定所检验田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67.0mg/100mL。
田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据悉田某在2015年6月1日就因醉驾被追究危险驾驶罪刑事责任,这是又一次醉驾被查。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