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市就业的港澳同胞怎样领取就业证

如题所述

请参考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规定去办理即可,具体方法如下:

一、部门名称: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事项名称:《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核发

三、服务对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

四、办理依据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第四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二十二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第8项


4、《关于贯彻执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劳社〔2005〕133号)第一条第(二)款


5、《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穗人社发〔2011〕45号)第四章第三十三条


6、《关于开设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办事窗口的通知》(穗劳社〔2009〕688号)第三条

五、办理条件

广州市用人单位聘用台港澳人员就业,须获准并取得《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后方可聘用。


(一)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是指:


1、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2、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3、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二)台、港、澳人员在广州市就业即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是指:


1、台、港、澳人员与广州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香港、澳门人员在广州市从事个体经营;


3、台、港、澳人员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广州市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


4、台、港、澳投资者来广州市投资需直接参与投资单位经营并担任管理职务;


5、台、港、澳人员在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广州市代表机构任职首席代表、一般代表。


(三)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2、身体健康;


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所称台、港、澳人员的身体健康,是指申请人应持有:


1、内地卫生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书》或体格检查记录;


2、广州市或省一级卫生医疗机构或台港澳地区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五)所称台、港、澳人员的有效旅行证件,是指包括公安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交部门为台、港、澳人员在境外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六)所称台、港、澳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应持有的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是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其他部门核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


1、使用网办系统的情形的用人单位(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除外,下同)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可通过“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办事大厅>>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申请”先行网上申报,待预受理审批通过后,携带申办材料到市一级或所在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窗口申办台港澳人员在穗就业许可手续:


(1)使用网上办理申请系统进行单位注册;


(2)注册成功后登录网办系统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许可申请登记表》后保存并提交预审。


2、不适用使用网上办理系统的,请直接携带申办材料到市一级或所在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窗口申办台港澳人员在穗就业许可手续。


(二)审批。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须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和备案登记表》和提交其他有效文件,并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经审批同意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给《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就业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作。

七、所需材料

(一)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就业证)申办手续(初次聘用)


拟聘用初次在本单位就业台港澳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就业证):


查询预审结果为“预审通过”的用人单位,请打印网上预审受理通知书和携带通知书附件中的资料到市一级或所在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窗口申办台港澳人员在穗就业许可手续。


◆用人单位请备齐以下申办资料:


1、网上申请预审通知书(不适用网上办理的无须提交);


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许可申请登记表(表格在预审通过后完整打印并盖公章,申请人亲自签名,另附2张二寸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照片,其中1张贴表上指定处);


3、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的另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如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需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许可证书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培训教育机构提供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均盖公章);


4、个人来往内地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包括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盖公章);


5、个人健康状况证明。须到指定体检机构出具,具体为:



(2)广州市或省一级卫生医疗机构或台港澳地区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特指根据香港法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卫生署注册的私家医院)。


6、聘雇或者任职证明:


(1)与内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提供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2)接受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派遣的提供派遣单位的派遣证明(须注明姓名、来源地、任职部门和岗位、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的支付者)和本市用人单位出具的任职证明;


(3)任外国、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代表的提交《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复印件(盖公章);


7、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盖公章);


8、原在内地有就业的,提供原就业许可注销证明复印件(盖公章);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由本人凭以上1-5点资料可直接申办。


注意事项:


1、申请单位负责保证所提供资料为真实有效,如有修改,须在修改处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2、复印件均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无注明提交“复印件”的,须提交原件(原件须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3、如为外文的,须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申请人的签名应为其常用中文签名。


办理时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可按规定延长为10个工作日。


(二)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就业证)申办手续(单位续聘)


已在本单位就业台港澳人员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所持就业证在有效期之内但即将到期,用人单位拟继续聘用该台港澳人员或该香港、澳门人员拟继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就业证):


查询预审结果为“预审通过”的用人单位,请打印网上预审受理通知书和携带通知书附件中的资料到市一级或所在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窗口申办台港澳人员在穗就业许可手续。


◆用人单位请备齐以下资料:


1、网上申请预审通知书(不适用网上办理的无须提交);


2、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许可申请登记表(表格在预审通过后完整打印并盖公章,申请人亲自签名,另附2张二寸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照片,其中1张贴表上指定处);


3、现持有效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原件(申请人签名);


4、原申办就业许可资料如有以下变更的,须提交相关证明和复印件(未有变更的无需提供):


(1)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的另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如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需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许可证书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培训教育机构提供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均盖公章);


(2)个人有效来往内地旅行证件(通行证或旅行证)变更的,需提交现有效入出内地旅行证件的复印件;


(3)原签订劳动合同已到期的需提供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正本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原派遣证明期限已到期的由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出具新的派遣证明;外国、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则须提交有效延期的《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复印件(盖公章)。


◆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由本人凭以上1-4点资料直接申办。


注意事项:


1、申请单位负责保证所提供资料为真实有效,如有修改,须在修改处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2、复印件均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无注明提交“复印件”的,须提交原件(原件须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3、如为外文的,须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申请人的签名应为其常用中文签名;


5、已在本单位就业台港澳人员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所持就业证已逾有效期,用人单位拟再次聘用该台港澳人员或该香港、澳门人员拟继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就业证)的,须在原就业证过期10天内,到原发证部门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就业证)注销手续后,用人单位请直接携带就业证的申办材料到市一级或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窗口。


办理时限:一般为3个工作日,可按照相关规定,延长就业许可决定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八、联系方式

九、流程图:

十、受理部门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一、受理地点

十二、受理时间

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周一至周五(公众假期除外),上午8:45-11:50,下午2:00-5:20

十三、资料转递途径

单位(个人)送审

十四、网上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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