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 诉求

如题所述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具有社会性和自然性双重属性。其中社会属性为其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以两性的结合和亲属间的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两性结合是基础,血缘联系为纽带。这是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这是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属性。

一、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这些因素是与生俱来、客观存在、难以改变的。自然因素是婚姻家庭关系内在的、固有的因素,是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的必要条件,也是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

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属性,体现了生物学、生理学规律在人类婚姻家庭方面的作用和影响。这些作用和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构成婚姻中男女结合的生理学基础。

生理——生物机体的生命活动和各个器官的机能。

婚姻上的两性特征是婚姻的自然属性。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表示着婚姻当事人在生理学上的两性差别。而作为社会关系,则是婚姻的社会属性。

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的繁衍是家庭在生物学上的自然繁衍功能。

生物——有生命的物体。具有生长、发育、繁殖等能力,能通过新陈代谢作用与周围环境进行物质交换。

人类通过男女两性的结合,而实现人类种的繁衍。种的蕃衍是家庭的生物学繁衍功能。

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亲属团体,构成家庭这一亲属团体在生物学上的自然联系特征。

家庭关系除婚姻关系外还有血缘关系。家庭关系中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是家庭的自然属性,是生物学上的血亲关系。

某些自然规律对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起到制约、影响作用。

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如果没有这种自然条件,也就无所谓婚姻和家庭。

作为婚姻家庭关系前提条件的自然因素,必然受其自然规律所制约。婚姻家庭关系中涉及生理学、生物学领域的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的发展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影响和作用。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曾经多次指出,人类通过对自然选择规律的认识,逐步限制、排斥了近亲结婚,使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渐次从低级向高级发展。从优生学的角度来看,自然选择规律对创造体质、智力更加健全的人种,推动社会的进步,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他在论及普那路亚家庭时说:“不容置疑,凡血亲婚配因这一进步而受到限制的部落,其发展一定要比那些依然把兄弟姊妹之间的结婚当作惯例和义务的部落更加迅速,更加完全。”(《马恩选集》4卷33页)在论及对偶婚制时又说:“在这种越来越排除血缘亲属结婚的事情上,自然选择的效果也继续表现出来。”(《马恩选集》4卷42页)

可见,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特殊性就在于,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也就是说,婚姻这种社会关系,只能发生在男女两性之间;家庭这种社会关系,也只能存在于夫妻之间和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血缘亲属之间。婚姻法调整这种关系,也不能忽视其自然属性,它是这种社会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基本前提和基础。

随着婚姻家庭制度的确立,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由自发的作用逐步上升为自觉的把握,成为婚姻家庭立法的必要因素。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立法,都不能无视这些自然属性。例如,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对近亲结婚、恶疾结婚的限制,以缺乏性行为能力作为禁止结婚或准予离婚的理由,以子女出生的事实作为确定亲子关系的根据等等,都是对婚姻家庭关系自然因素的考虑。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及其生理规律、遗传规律对婚姻家庭的发展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违背自然规律,不受自然规律的约束,就会受到自然规律的惩罚,贻害无穷。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社会内涵。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属性

说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自然属性,但并不能说自然属性就是其唯一属性,更不能说自然属性是其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中具有自然属性中的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是普遍存在于一切高等动物之中的,但婚姻家庭却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是人类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婚姻家庭关系以人为主体,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当然是社会关系。

什么是社会?社会就是以共同物质条件为纽带的人群。

荀子曰: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