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补贴到底你应该归甲方(发包方)还是归乙方(承包方)?我来发表一下个人观点。
粮食直接补贴政策对于补贴对象及补贴原则有较明确的指向:
即补贴对象有了新规定,补贴原则仍然是“谁种地、补给谁”,
1、按照谁种地补给谁的原则,承包地转包给他人的,按承包协议处理; 粮食直补 2、抛荒地和非农业征(占)用的耕地不予补贴;3、补贴不得用于高效农业,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常年不种粮的,不予补贴。关于补贴原则虽然明确了补贴对象,即国家粮食补贴是对种田农户进行补贴,不是对有田农户进行补贴。,但是:构成这一条件的前提,必须是承包协议有明确的约定补贴款项的归属是乙方,或者是在签订承包协议时还没有粮食补贴的政策,后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补贴款项归乙方所有,但地租要比现有的价格有所提高。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明确该约定事项,作为整个协议的合法构成条件的。在此基础上粮食直接补贴才归乙方所有。如果没有上述约定,那么该款项应归甲方所有。也就是说承包协议有约定归乙方的,该款项归乙方所有,没有约定的该款项自然归甲方所有。举例2013年至2015年间吉林省内土地承包价格为8000元每公顷(10母)。由于2015年国家取消粮食保护价,玉米从2.2元每公斤降至1.8元每公斤。而且还有人预期2016年玉米价格将在1.4元每公斤,这就导致了土地承包价格下降至2016年的6000元每公顷,也就是甲方在发包时每公顷地较2015年损失2000元,之所以损失2000元每公顷,是由于乙方预期粮食价格会下降,会导致自己收入减少,所以为了保证自身利益规避风险而使甲方降低承包价,保证乙方的收入。而此时甲方受到一定的损失,如果粮食补贴款再归乙方所有,那么甲方的损失就没有得到任何弥补,而乙方如果每公顷得到1000元的补贴款,就等于承包费用降低了1000元,得到2000元的补贴款,就等于以每公顷4000元的价格承包的土地,首先这个价格大大低于市场承包价,再有,这个价格甲方绝对不肯发包。所以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该款项应归甲方用于弥补承包费下降的损失。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双方事先没有约定,而乙方由于自然灾害导致减产,甚至亏本,那么甲方出于人道方面,应该将此款项作为善款帮助乙方,同时可以将承包费用适度返还以使乙方降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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