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深圳13年12月24受了工伤,医疗终结日是15年6月1日,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社保说是按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赔偿,我的平均工资是5248.44元,现在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下来工伤保险计发基数只有2951元,说单位没有按我工资买够社保,剩下的要我找单位去,还有第一次住院期间的伙食费也由单位承担,社保那边说因为我受工伤时单位没有帮我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过后是我自己申请工伤认定的。还有工伤期间不是原工资福利不变吗?每个月银行到账只有1664.84元。找单位补差额,单位也不补我,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也没给,是我老婆护理我的,护理费也不知道怎么算,我老婆没有进公司没有固定的收入。现在我跟我单位协商把社保剩下的和原工资差额补给我,单位不给,所以请问这个劳动仲裁申请书怎么写???谢谢!
申请人:姚某某,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
被申请人:xx某服务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区。。。。。。。,法定代表人:。。。。。,电话:
诉讼请求:
请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医疗费469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6000元(4000元/月×4个月)。
请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九级伤残各项待遇共计86000元,(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共计19个月×4000元/月)。
请依法判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共计220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任地面服务保障部工作。2010年6月10日13时许,申请人在地勤服务部与付某因工作问题发生纠纷,在争执过程中,付某将申请人推倒在地,导致申请人受伤。
申请人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治疗终结后。
2011年3月25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出穗劳社工伤诉认【2011】X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
2011年9月18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穗劳鉴初【2011】XXX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
事发至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不闻不问,没有支付任何补偿给申请人,亦未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申请人无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公正裁决。
此致
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3年 月 日
扩展资料:
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请律师是怎样收费的,你的申请书还有吗有图片吗看一下吗?把你的信息盖住就行了?
追答律师是一次性付款5000元或者提出你总赔偿款的10%。我把前面关于身份的信息免去了,给你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