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庭前交罚金是怎么回事

如题所述

法律没有规定开庭前先交罚金。但有的法院为了确保判决书判决的罚金能够到位,往往在开庭前要求被告人及其家属预交,而且以是否交得起罚金来决定量刑的幅度。

罚金的执行有三种情况:(1)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2)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采取査封,变卖犯罪分子的财产或扣发工资等。(3)如果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扩展资料: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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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2-05

第2个回答  2014-09-26
你好

开庭前就交罚金可能是法庭已决定会判决罚金,所以让预先准备。当然,也可能是其他的费用,并非罚金。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5-09-06
1、法律没有规定开庭前先交罚金。但有的法院为了确保判决书判决的罚金能够到位,往往在开庭前要求被告人及其家属预交,而且以是否交得起罚金来决定量刑的幅度。
2、罚金是刑事犯罪者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其表现形式以判决书的形式确定。罚金的执行是以生效判决为准的。
3、开庭前还是犯罪嫌疑人,尚未确定有罪,就谈刑罚(罚金是刑罚的一种)的执行,其实是违反司法程序的,可以请求人大、检察院等相关机关进行法律监督。
第4个回答  2020-08-18
个人意见:
判决前预交罚金容易导致司法腐败。“花钱买刑”的观念在老百姓的思想还是根深蒂固。当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那不是“花钱买刑”,那是悔改表现的客观体现。可能有人会说了,预交罚金不也是悔改的客观体现吗?我的答案就是:如果罪犯不提前缴纳罚金,而在判决生效的指定时间(比如5日)内缴纳罚金同样能体现罪犯的悔改表现,而且还不会滋生司法腐败。刑法中规定有减刑、假释,那么罪犯按期、趁早缴纳罚金完全可以作为确有悔改表现的一部分,在减刑时可以予以适当的从宽。
至于预交罚金,个人认为应当视为违法或者犯罪行为,因为这个行为就会导致司法腐败。尤其是官员提前预缴罚金。这会导致轻罪重判(这是没有提前预交罚金,而法官判较重刑罚,这种法官要认定为受贿和枉法判决),或者重罪轻判(比如原本应当判处十年以上的,因为被告人预交罚金,结果被判九年多的案件,因为被告人预交罚金,法官也接受了罚金,这种被告人就属于行贿罪,法官同样属于受贿和枉法判决(重罪轻判当然属于这种情形))。当然,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一般不会存在这种情况。因此本人觉得,应当按照刑法第389条和第390条的规定对预缴罚金视为行贿罪予以定罪处罚,其预交的罚金作为犯罪数额予以认定。对于预交罚金数额达到一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足一万元的,应当没收其预交的罚金款项(毕竟这是作案工具),在认定犯罪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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