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兰州市委关于全面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将实施“30万大学生留兰创业就业”行动计划,从户口迁入政策、配套民生项目等多方面留住人才,从2018年起5年内,吸引省内外30万高校毕业生来兰创业就业。
户籍制度方面,拥有国民教育普通中等专业(含)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凭学历证明、身份证明,可在居住地或从业地办理落户;国内在校大中专学生,凭学生证、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身份证明,可在兰州落户。
每年招录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就业,完成西部志愿者、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和特岗教师等服务基层项目。吸纳1000名左右的高校毕业生到公安、城管、街道、社区等基层公共服务领域就业,引导1000名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市上再配套1000名,按规定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贴,补贴期限三年。
奖励制度细则一览
1/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享受最高1200元职业培训补贴。
2/登记失业和毕业年度的大学生经创业培训合格的,给予不超过13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
3/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享受每人30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4/离校24个月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就业见习,享受不超过6个月每人每月1000元的就业见习补贴,对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5/离校12个月内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额度为实际缴费的2/3,享受期不超过24个月。
对小微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险,给予不超过1年的全额补贴。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兰州市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措施,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升新型城镇化建设水平,近日,兰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户籍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包括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全面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等十三项具体措施,确保到2020年,实现28.8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的目标任务。
十三项具体措施
【拓展资料】(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镇化发展步伐。以已在城市(城镇)稳定就业、举家在城市(城镇)居住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等群体为主,调整、出台相关户口政策,为这些群体在城市(城镇)定居落户打通通道。制定出台符合回乡落户条件群众的回迁落户政策。积极开展“互联网+”户政业务工作,逐步实现全部户籍业务网上受理、网上审核、一次办理,最大程度地方便群众。
(二)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考虑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增支因素,并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等对转移支付进行动态调整,增加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区县的支持,提高区县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三)健全完善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补助机制。市级财政在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易地扶贫搬迁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四)健全完善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合理用地需求。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建立健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
(五)建立完善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如期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或退出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完善相关制度,指导区县探索形成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六)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根据城镇常住人口增长趋势,加大财政对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较多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投入力度,吸引企业和社会力量投资建学办学,扩大教育资源,优化教育结构布局,增加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位供给。统筹新老城区教育公共服务资源均衡配置。完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坚持随迁子女入学“两为主”政策,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
(七)全面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引导支持进城落户农民根据自身实际参加相应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在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前提下,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规定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进城落户农民可按规定在落户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进城落户农民按规定给予参保补助。
(八)全面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乡养老保险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进城落户农民,跨统筹区域流动就业的,可由用人单位或进城落户农民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进城落户农民可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转换衔接手续。
(九)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落户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权利。
(十)将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采取实物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完善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方便缴存人异地使用。
(十一)实现居住证制度全覆盖。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具备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三者条件之一的,一律办理居住证,使其享受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权益和公共服务。
(十二)实事求是统计反映城镇化率。坚决防止简单通过县改区、乡改镇、村改居,把那些仍然居住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统计为城镇人口,坚决防止农民“被进城”。
(十三)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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