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在教师考核方面有哪些规定?

如题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考核标准:

1983年8月,中国教育部在《关于中小学教师队伍调整整顿和加强管理的意见》中规定,考核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刻苦钻研教育、教学业务,关心爱护学生,既教书又育人,积极做好本职工作,思想言行堪为学生的表率;

2、高中、初中、小学教师应分别具备高等师范学校(或其他高等学校)本科、专科和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的学历或同等学力

3、懂得教育规律,并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原则和方法,基本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4、能够努力使用普通话教学;

5、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教育、教学工作。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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