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的典型罪名

如题所述

常见的牵连犯有以伪造骗取的诈骗罪和盗窃暴力的走私罪两种类型,这两种为牵连犯最常见的类型,也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最常见的类型,牵连犯的目的是以一种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一、属于数罪并罚的牵连犯类型有哪些
(一)基于刑事政策从重打击而并罚
有组织犯罪: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
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
公职犯罪: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贿赂构成犯罪的,实行并罚海关人贿赂放纵走私的,以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实行并罚;税务人员贿赂不征、少征税款的,数罪并罚;特殊例外:司法人员受贿枉法从一重,而不是并罚;
偷越国边境的犯罪: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
(二) 基于罪刑相适应而并罚
1、实施第140至148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2、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但是在走私毒品的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情形对待,属于包容犯问题,而不实行并罚。
3、保险诈骗行为与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行为。
(三)基于刑罚预防目的而特殊规定
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之后又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行为的。
二、牵连犯的条件有哪些
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不同于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的故意,在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牵连犯罪行为,其故意内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须是故意。过失犯罪不成立牵连犯。
2、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即使触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犯。
犯罪行为的个数可根据犯罪构成判断。触犯不同的罪名,既行为的异质性,也就是说,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是异质数罪。如只触犯同一罪名,是连续犯而不是牵连犯。
3、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
最后,牵连犯的犯罪目的很明确,未达到犯罪目的犯罪者可以实施两个一闪的犯罪行为,而且每个犯罪行为中也是有牵连关系的。法律对于犯罪行为是很严肃的,同时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罚也是很严谨。
三、牵连犯分为哪些形式

牵连犯主要包括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以及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常见的牵连犯:
(1)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典型是伪造公文用于诈骗犯罪的。
(2)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典型是窃取他人财物时获得枪支并持有的。
处断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但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为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放火烧毁保险标的,属于法定数罪并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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