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1、第十六条第一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第十八条第一款: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第十八条第三款: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二、《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