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草案"留置"不得超六个月需提前报批或备案吗?

如题所述

留置不得超六个月,需提前报批或备案。

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也就是说,在特殊情况下留置时间最长也不得超过六个月,使用期限更加严格。草案第五十九条还规定,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监察机关申诉。申诉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

扩展资料: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和12项调查措施,用留置取代“两规”,并对留置的使用条件、审批程序、使用期限、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等作了详尽而严格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两规”是1994年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28条所规定的,对严肃查处腐败分子、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将留置明确为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并对留置的使用条件和审批程序等作出严格限制,进一步推动反腐败工作法治化,保障监察权的正确行使。

参考资料:新华网-读懂监察法草案:用留置取代“两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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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1-08

监察法草案首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留置”不得超六个月 需提前报批或备案

11月7日,全国人大官方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即日起到12月6日,公众可通过官网在线提出意见或书面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这是中国首部反腐败国家立法,今年6月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南都记者了解到,根据正在进行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监察法对监察委的性质、职权、监察程序,以及如何监督监察委等方面做出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留置权”的行使,法律草案也做出规定:省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由监察机关领导集体决定,并报上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则当报国家监察委备案;留置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焦点一:

监督对象拓展至六类公职人员

监察法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监察委员会。

草案明确,国家监察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对于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草案规定,监察覆盖六类公职人员:

一类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类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类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类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第六类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有学者向南都指出,这样的范围表述,比此前行政监察范围大有拓展。

焦点二:

“两规”被“留置”取代

“留置”是此次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试点地方监察委的一项新权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所谓“两规”,是199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确立的党内措施。《条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监察法草案中,则用“留置”替代了“两规”,并对“留置”的对象做出进一步明确。

草案规定,对于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以下四类情形之一的被调查人员,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类是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类是可能逃跑、自杀的;三类是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四类是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另外,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以上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焦点三:

未提及“留置”期间律师介入

监察法草案中,还就“留置”措施的具体程序做出规定。

草案规定,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则应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而在采取留置措施后,除了有碍调查的,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

据了解,此前各地纪检监察系统在办案中,采取“两规”措施,一般在48小时内通知被调查者所在的单位或家属。

草案还规定留置期间,被留置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

草案明确,在留置期间,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此外,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有法学学者提出,从目前表述来看,暂未提及留置期间律师介入的问题。

也有业内人士向南都指出,草案中进一步明确留置期限、“折抵刑期”、确保人身安全,较此前“两规”都有进步,日前新华社曾就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发表综述称“监察委是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委行使的不是司法权力,律师没有权力介入监察委的调查过程。”该人士认为。

焦点四:

监察委可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监察委到底有哪些权限?

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授权3地试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时,授予改革地方监察委在调查中可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监察法草案将以上措施写入法案并做出详细阐释。

除了这12项措施,监察法草案还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时,根据需要,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南都记者了解到,技术调查措施主要是指电子窃听等技术调查手段。此前,纪检监察机构不具备技术调查权。直至今年1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首次就纪检监察机关采取“技术调查”做出规定。

监察法草案还规定,如果被调查人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草案还规定,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依法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焦点五:

人大可询问或质询监察工作

此前,“谁来监督监察委”的问题,在改革方案设计和试点期间备受关注。监察法草案专辟一章,就“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做出规定。

草案明确,监察机关应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具体监督形式为: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并组织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可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草案还明确:监察机关行使职权,与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根据草案规定,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证据不足、犯罪行为较轻,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并报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此外,草案还就监察机关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以及监察人员自身行为规范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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