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是什么犯罪

如题所述

犯罪意识的初次形成:先天性差异的结果。犯罪应该是有犯罪意识的行为,我们要惩罚的应是行为人具有恶性的行为而不是过失行为。没有犯罪意识就没有犯罪。把犯罪放在社会中加以考察,我们发现,正常的行为总是与伦理道德、社会规范相一致的,他把思想和行为放在正常的伦理道德和社会规范中思考、进行。而犯罪则是违反伦理道德,冲破社会规范的行为,在现有的伦理道德、社会规范框架内行为人无法实现自己的目的,但是他又想达到目的,因此采取了犯罪的方式来实现。这表明,犯罪是行为人思想与现实条件框架不一致或冲突的结果,是行为人欲求的期望值与现实满足度之间的差异造成的,正是这种差异催生了犯罪意识的形成。但是,犯罪毕竟是占少数的,更多的人是在遵循着现有的伦理道德和社会规范,为什么一些人会出现差异?
一个社会中,由于社会或个人的原因,每个人所具有的社会地位、生活环境和生活条件是各不相同的,有的人有文化,有的人没文化,有的人收入高,有的人收入低,有的人身体壮,有的人身体弱,有的人爱艺术,有的人爱体育等等,由此构成社会的多姿多彩。人的欲求是无止境的,这一多姿多彩现象背后的实质是个人需求广泛的差异性和不平衡性,一个人这方面的需求满足了,可能还有其他方面的需求尚未满足,越多的差异性和不平衡性意味着越多的冲突概率和冲突思想的形成。
那么广泛的差异性和不平衡性又是从哪里来?我认为,一方面是先天的,另一方面是学习来的。所谓先天的是指人的未经教化的原始情感、原始需求和遗传因素,比如出生时家庭经济条件的不同、身体条件的不同、智力发展的不同,等等,是人的自然属性范畴。一个未经教化的人,其所出发的思想和行为,是基于天然的欲望而形成的,是本能对社会的反应,这是一个人在他未成熟未融入社会时所无法左右的状况。而本能对社会的反应就体现在基本需要的满足上,包括物质上、生理的、心理的,而尤以物质方面为基础和首要。先天性的差异使人们思想和行动具有先天倾向性的差距。那么,就一个人而言,有哪些方面可以产生认知差距呢?
1、物质方面。这是最普遍最大量的。需要是一种不满足感或对某种对象的必要感,它是推动人们以一定方式向前运动的直接力量,通常也是一个人犯罪的直接原因。作为生物,人首先要谋求生存,生存是人的第一要义,如果不能生存下去,那么人就不能作为人而存在的。因此,物质因素对人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现实生活中,由于社会环境、知身条件和其他方面因素的差异,人在求生存方面所具备的条件各不相同,这就造成了同一个社会中因生活条件不同而形成的不同阶层,使社会因财富的差距而发生分裂,即有钱人阶层和无产或贫民阶层。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财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掌握生产生活资料多的人将进一步增加优势,他们甚至可以过上不劳而获的富裕生活,而缺乏生产生活资料的人的生活状况将进一步恶化,他们将不断地论为穷人和无产者,进而将危及他们的生存。因此,物质方面的差距是根本的、基础性的。它所引起的认识差距对一个社会来说也是致命的,因为当人不能再作为一种生物存在时,任何的社会约束将不复存在,人就将沦为简单的生物而不是社会意义的人共同相处,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将变成调整生物的自然规则。所以,任何一个社会都应该高度重视保障人的生存权。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说法,在实现了共产主义后,人们的物质需求高度满足时,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下降到很低的水平,犯罪已经不存在,作为定义犯罪的法律也已经不存在了,那时的冲突,都是程度显著轻微并且可以通过冲突双方在平等协商中解决。因此,作为犯罪学研究意义上的物质这因素,是指在物质条件不能充分满足劳动仍为人们谋生手段的条件下而言,一个人在犯罪时,他会考虑满足自己物质要求的标准,同时会选择适应自己物质水平的方式去实施犯罪。
2、生理方面。生理的满足包括对正常生理的满足和对疾病的治疗,上面所讲的物质是一方面,这里的生理也是一方面。生理的满足是指在人保证生存的前提下,身体器官健康和需求的满足,在人类之初,本能即只存在的,这种满足,包括自存和存他两方面,都是围绕快乐原则进行的,因此,这种满足,体现的人是人的动物性,比如性的满足、力量或美丽的展示,是人性自然的一种宣示,一个符合人性化要求的社会在生理的满足方面会是合理的,在合理的社会下,人的动物性得到适当的宣泄又受到了社会属性的制约,现实社会中,对人的生理要求的过度自由或过度严格化导致了生理满足上的两极化,最极端的表现就是性压抑和性自由,性自由按照人的自然属性要求,认为顺其自然的事物是最美好的,高度重视对人的个性化的确认和保护,固然的,他体现了人作为人的特殊意义,但有失对人的引导,特别是对先天性缺乏教育或接受这种教育的人而言,更是如此,性自由的价值体现是“我就是我,不是别的”。而性压抑按照人的社会属性要求,认为规范有序的事物才是美好的,生理的满足是要在社会大局中加以解决,为了社会的规范有序,生理的满足可能要受到抑制,因此,性压抑的价值体现是“人是在社会中的”。这种事实,不是人的认识造成的,而是政治造成的,因此是可以也应该加以解决的,那就是在社会中实现人的自我,使每个人成其为个性化的人,问题是,在这一过程中,由于进程的过快或过慢,造成了生理满足的异化。一方面,或者是自然属性冲破了社会属性的要求,尽显其原始、野蛮的一面,即人性向兽性的复归,这是人自身的去社会化,这时人会做出种种践踏社会基本准则的行为,性自由、嬉皮士等一系列的运动和思潮正是这种去社会化的体现。在这种条件下,人的自然属性被过分的强调和发挥,并最终超越了人作为社会意义的人的范畴,因此是应受否定的。另一方面,或者是社会属性压抑了自然属性的正常满足,使作为生理意义上的人陷入无法正常生活的困境,进而出现压抑的、变态的生理和心理反应。因此,作为力量显示的社会,有责任为生理的满足创造必要的、正常的社会条件,以消除在生理方面引起的犯意。作为生理方面的优势选择,行为人会选择与自己趣向相同的对象或者选择远远比自己弱小的对象交往,以确保生理得到满足。
3、心理方面。人的需要是多样性的,美国犯罪学家马洛斯认为人的各种需要不是并列和并重的,而是按阶梯排列。一般来说,首先满足生物性需要,包括吃、住、穿、用、繁衍后代等物质和生理的需要。生物性需要被逐个满足后,才开始追求社会性需要,包括在社会群体交往中被人承认。
人作为生物上的人,有着与生俱来的原始本能和遗传因素所构成的本质。这种本质,在没有融入社会中是不具有倾向性的,只到了他加入一个社会,成为这个社会的主体后才具有社会性,从而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形成有个人特色的观念、意识、行为方式等,人也就成其为他本人。由于每个人在经历、体质、生活条件等各方面的差异,就形成了社会的多样性、复杂性。同样的,也意味着矛盾和冲突发生的机会的增多。因为,出于角度、动机或其他因素的不同,每个人在审视自己与社会的关系时,都有不同的认识,这种不同的认识就构成了不同的人与人、人与社会、社会与社会之间的隔阂,在许多人看来,他要与他人、与一个社会融合在一起的过程中,存在许多需要克服的因素,才能达到与他愿望一致的现实。对这种情况,我引入一个词语来表达:交往成本。也就是说,由于认知上的不同,每个人进行社会交往的成本的各不相同。实际生活中,每个人都必须考虑他的交往成本,从而较准确地确定自己的社交位置,逐渐地形成他的交往圈,所谓“物以类聚、人以群合”,这样子,就首先在社会中形成一个个不同人群的社交圈。在这个交往圈子里,他的交往成本是最低的、可预见的、相对稳定的,也必然是他的交往首选。由于交往圈所形成的生活、行为、思维习惯进一步强化了在这一交往圈中的人的习惯定向,从而一方面在圈内形成同化机制,另一方面的在交往圈外形成异化机制。这时,圈内人在交往中冲突机会降低,而圈内外的人在交往中的冲突机会增加,从而引起社会对之进行调整解决的必要。这就要求社会就这些冲突给出一种普遍的、中性的标准,以供人们衡量自己的言行表现。于是,人们之间的各种冲突,实质上就演变为人们的习惯与基本的社会准则的冲突,即与法律法规的冲突。
结论
通过犯罪行为的主、客观方面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犯罪行为是行为人主观意识对客观环境的反致行为。人的犯罪意识来源于社会,社会环境塑造了人的犯罪意识,使人成为潜在的犯罪人,在遭遇激发犯罪意识的环境里,行为人凭借所形成的犯罪意识,对客观环境作出评估,以确定是否实施犯罪,从而完成一个犯罪行为的形成过程。这便是犯罪行为从主观到客观的表现。这一过程的揭示,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明确对犯罪行为的认识,进一步提高我们预防和控制犯罪行为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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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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