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抚养费的问题大家好,我是2003年结婚,2004年离婚,那时孩子才1岁,女方是跑业务的 有认识别的男人 执意要和男人离婚 而且迫不及待,男方在双方冷战分居半年多后 感觉这个婚姻无法挽回的情况下同意离婚,当时男方没什么工作 所以生活也不稳定,女方并提出孩子女方自己承担 和男方没关系(这是在有律师的情况下签的离婚协议书) 我们就这样办理了离婚协议 离婚了,15年后的今天女方再次找女方要抚养费(因为女方,不是什么好人 如果以男人的角度来看,就是个吃喝嫖赌的女人,最近她在银行用信用卡刷爆了 几十万,)现在找男方 可是男方现在重建家庭才刚刚有个试管婴儿的宝宝,因为要孩子也花了7万左右,男方也身上没什么钱。这种情况我可以不理她吗,我现在还可以要我以前的女儿拿来我这抚养吗,钱我是没什么,但是我可以抚养以前的女儿,这样可以吗,我现在这个老婆也同意,我现在老婆在家带小孩,我现在就三四千一个月,我父母亲是农民也都70左右了,我的想法可以吗?谢谢 因为说实话我以前的前妻真的不想理她,她就是个坑蒙拐骗的一个人,和我亲戚朋友借钱说什么时候还最后一直都没还,都是我帮他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