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问题伤脑筋,我一个公司工作十几年,以前是以应聘进入的一个国营企业,试用三个月,可三个月不到,公司改制(半公半私),就一直以临时工身份工作,前几年,公司再次改制成私人股份制了。这么多年来,公司一直没有给我卖养老保险至今,2008年前曾询问公司领导,得到的答复是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就会按法办事的,但至今年6月25日也没有下文,6月26日公司终于下文件,要帮一批工作时间长的员工购买养老保险,但只能从2010年1月1日起算,此日期之前的养老保险可以代z缴,但由个人全部承担所有费用,另开始签订固定期劳动合同,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至2010年12月31日止,而与原正式员工则全部签无固定期合同。请问,如果这个合同签了,以后合同到期公司再不与我续签合同,我可以申请劳动讼裁要求公司补缴以前的养老保险及2008年一年的双倍工资补偿吗?如果不行怎样申请劳动讼裁,需要什么手续?是否还在有效期内吗?
参考资料:劳动仲裁员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