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罪过几年不搞你就没事了吗——追诉时效全解读

如题所述

我们知道,民事案件是有诉讼时效的,在诉讼时效之内未起诉,超过时效之后再起诉,就会丧失胜诉权。
也就是说,法院会给你立案,法官会开庭审理,在对方不主张原告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法官不会主动适用时效规定判决原告败诉。但如果被告主张原告超过诉讼时效的,不管原告的主张多么合情合理,证据多么充分,都不会胜诉的。因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那么刑事案件也是这样吗?有人犯罪之后,过个几年司法机关没有追诉的,超过时效就不能追诉了吗?
      原则上还真是这样的。这就是刑法中的追诉时效制度。

一、什么是刑事追诉时效制度
      陈兴良在《规范刑法学》中论述:
      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有效期限的制度。在有效期内,国家如果不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超过期限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即归于消灭。对犯罪人就不能再追诉或者执行刑罚。由此可见,刑事案件同样是存在追诉时效的。不同于民法上的时效,原告超过时效只丧失了胜诉权,并未丧失起诉权。但刑事司法中,超过追诉时效的,追诉权、求刑权、审判权及行刑权一并消灭,不能再对犯罪人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犯罪不是最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吗?犯了罪受到惩罚不是天经地义吗?为什么我们还要规定过了一段时间久可以不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呢?
      这个原因很多了,理论界对这一个问题也给出很多解释,不过说实话哪一个都不是特别能让人信服,梳理一下给大家看看,有总比没有好吧。
1、从刑罚的目的来说,刑罚是改造犯罪人,令其弃恶从善、回归社会的。如果一个人在犯罪之后,很多年都不再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时间已经证明了这个人已经弃恶从善,不会再对社会有任何危害,将其投入监狱恐怕没有好处只有坏处了。
2、从刑罚作用来说,刑罚有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个作用。特殊预防是指将犯罪人本人关起来,使他不得继续犯罪,一般预防是指通过惩罚犯罪的人对社会公众进行警告。如果一个人好多年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那么把他关起来起不到特殊预防作用,因为你不关他他也不犯罪;也起不到一般预防的作用,因为过了这么多年,犯罪行为早已被社会遗忘,这个时候刑罚与犯罪难以产生直接相关的联想,按照贝卡里亚的说法,这种情况下刑罚就难以起到什么警告作用了,反倒会引起继承社会秩序的紊乱。
3、从功利角度来说,对好多年之前的刑事案件的追诉,无疑在证据搜集、人员抓捕等等事宜上都会花费更加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占用更多的司法资源。而且这样的情况下还容易产生冤假错案,得不偿失。
4、犯罪侵害的是社会秩序,经过多年的修复之后,受到损害的社会秩序和失衡的公众心理已经得到平复,在犯罪之后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逐渐建立、稳固。在这种情况下,再翻旧案容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
      所以说,以上每一个理论都够人杠的。说到底了,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最期待的是社会秩序的稳定。公平正义是法律获取其权威性的必备要素,但却不是法律的终极目的。
归结为两个词:一要稳定,二要省钱。

二、我国刑事追诉时效规定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看出,法律对时效的规定也是遵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轻罪时效短,重罪时效长。
      在这一点里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是对“法定最高刑”的理解。
      最高院在1985年的时候曾发布过《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里面对追诉时效中“法定最高刑”的认定做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罪与刑相适应的原则,将追诉期限分别规定为长短不同的四档,因此,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应当分别适用刑法规定的不同条款或相应的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 的法定最高刑 计算;如果是同一条文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计算;如果只有单一的量刑幅度时,即按此条的法定最高刑计算。虽然案件尚未开庭审判,但是,经过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和必要的核实案情,在基本事实查清的情况下,已可估量刑期,计算追诉期限。在咱们国家刑法中,很少有罪名规定的是单一的量刑幅度。一般都是依据犯罪情节分为多个量刑幅度。比如最为典型的,故意伤害罪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重伤的三到十年,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严重残疾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么在故意伤害罪中,怎么确定作为追诉期限计算标准的“法定最高刑”呢?
      比如一个人将他人打伤,致其轻伤,按照刑法规定应该在三年以下量刑,那么对应追诉期限就是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那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五年为追诉期限,超过五年的不应追诉。
      同样的道理致人重伤的可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法定最高刑为十年,包含十年本数,那么对应的追诉期限就是十五年。如果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残疾的会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量刑,那么追诉时效就是二十年了。

三、追诉期限的延长
      追诉时效不是一成不变的。
      刑法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由此可见,追诉时效的延长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司法机关已经立案追诉,但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第二种是被害人提出控告的。
针对第一种情形来看,我们可以看到,要想适用该规定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司法机关已经立案,2、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
      立案这一条没什么好讲的,不管是公安立案还是检察院立案或者是法院立案自诉案件,都属于立案。另一个问题就比较令人困惑,就是犯罪人必须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那难道犯罪人不逃避侦查,即使立案了也受追诉时效限制吗?
      理论上确实是这样啊。
      现实中我也确实接触过类似的案例。是一个交通肇事的案件,致一人死亡,法定刑为三年以下,追诉时效为五年。嫌疑人和家属一直在与受害人家属沟通、协调。之后赔偿和解,和解达成之后以为没事了。没想到公安立案了。因为刑事立案之后,公安也未对他采取任何刑事强制措施,也未对他进行传唤,就这么搞了个案子在那。而犯罪嫌疑人并不知道司法机关对自己立案了,仍然在家里按部就班过日子,既没有躲避、隐藏,也没有改名换姓,天天在家里正常出入。
      过了五年了,不知道公安是发现了这样一个多年尘封的案子还是怎么着,又旧事重提把人拘留了。最后我同事代理这个案件,就是以这一条的规定,主张嫌疑人没有逃避侦查和审判,虽然公安机关立案,也应该受到追诉时效的限制。最终案件到检察院审了一下做不起诉处理了。
      除此之外,被害人的控告也可以作为延长追诉时效的一种措施。众所周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权限是非常小的,能有这样一个权利对刑事案件追诉时效产生实打实的效果的机会不多。所以被害人如果担心案件被拖过追诉时效,是可以主动采取措施到司法机关控告的。
关于追诉时效的主要问题就这些了,要知道,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就算你是司法机关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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