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是对于违法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又称冤狱赔偿。
刑事赔偿责任除必须具备国家赔偿的一般构成要件外,在主体要件和行为要件方面还有以下特别的要求:
主体仅限于行使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和军队的保卫部门、行使检察权和部分侦查权的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和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劳改机关以及这些机关的工作人员,其中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等。对于上述职权,法律从未将其授予上述机关以外的组织,也不允许上述机关将其审判权、检察权等职权委托其他组织行使,如果上述机关委托了,就是违法授权,国家应当追究委托机关主管人员的责任,其中受委托的组织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后果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委托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为仅限于以下情形: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指上述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错拘、错捕、错判行为;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指上述主体以刑讯逼供等暴力行为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人损害的行为;侵犯财产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