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增资应当以公司净资产为基础,而非注册资本。根据会计处理的基本规则,投资者经营的企业,投资者依其出资份额的比例享有对企业的利润及剩余财产分配权,在企业创立时,出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全部计入“实收资本”科目。
但在企业重组或新增资本时,为了维持原有投资者的权益,新增出资不应全部作为实收资本。这是因为,在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投入的资金虽然与企业创立时投入的资金在数量上一致,但其获利能力却不一致。企业从投资到取得回报,中间要经历许多时间和完成各项工作,面临诸多投资风险。而现企业进入正常经营阶段,且已完全具备预(销)售条件,可实现收益。因此,相同数量的投资,由于出资时间不同,其对企业的影响程度也不同,由此带给投资者的权利也应当不同;早期出资带给投资者的权利要大于后期出资带给投资者的权利。
所以,新增出资需要付出大于原有投资者的出资额,才能取得与原投资者相同的投资比例。另外,不仅原投资者原有的投资从质量上发生了变化,就是数量上也可能发生变化,因为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增值情形,这一现实存在的增值,属于原投资者的投资权益,新增出资如与原出资共享这部分权益,当然需要付出大于原有出资额,才能取得与原投资者相同的投资比例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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