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和检察院口供哪个重要

如题所述

公安的口供重要。
检察院一般不做口供,最多只是程序性的口供,问一问公安有没有刑供什么的。以公安的口供为准。一般以公安口供为依据。检察阶段更改要提供相应依据。检察机关在审查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重要的证据可以复核。
检察机关在审查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重要的证据可以复核。如果出现证据矛盾,在证据的采信上,应当尽可能予以排除,重点要查清是否有违法取证等程序违法行为存在,并要考虑各种相关证据的关联性,要互相印证。如果无法排除矛盾,应当以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为准。口供在法律上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也属于证据的一种。
如果在公安局和在检察院的口供不一样,检察院会根据自己录的口供来进行起诉,公安机关的口供就不再作为证据提交。如果检察院把两份口供都提交的话,就会造成“翻供”,两份口供都成了没有效力的证据。所以说你要讲究实事求是的原则,特别是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不要随意翻供特别是来回的翻供。这样会让办案人员对你的供词真实度产生疑问。当然也会产生对你认罪态度不好的印象。不过就现在的定罪量刑的情况来看,一般的刑事案件认罪态度的好与不好对定罪量刑的影响不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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