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
【法律依据】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 工作规范(试行)》
第三十一条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凭死亡人员的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
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当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足以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三)
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五)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