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低温运行温度标准

供暖低温运行温度标准

供暖低温运行温度标准国家对冬季供暖室温方面制定规定,室温集中式采暖居室中央1.5米处气温的适宜范围为16~20℃,分散式采暖居室中央1.5米处气温的适宜范围为13~17℃,任何地区的冬季室内温度均不得低于13℃。
垂直温差指居室中央地面以上0.1米处的气温与距地面以上1.5米处的气温之差。垂直温差过大,会使足部温度下降,体温调节紧张,不利于健康,一般垂直温差应小于3℃。水平温差指居室内1.5米处各点的气温之差。一般在门口、窗口、走廊等处气温偏低、房间内的水平温差过大容易使人受凉,水平温差以不超过2~3℃为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供热服务》第五条 在正常天气条件下,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供热经营企业应确保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内的供暖温度不应低于18℃。
注1:正常天气条件指各地建筑物供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日平均气温。具体依据GB 50736-2012中附录A“室外空气计算温度”的规定执行。室外日平均气温以专业气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注2:可自主设定、调节室内温度的除外。
注3:已实行热计量计费的热用户按已签订的供热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 供热经营企业应指导热用户科学安全用热,并应向热用户发放供热安全使用手册。供热安全使用手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用热的基本知识;
(二)供热使用的安全条件;
(三)热用户用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四)供热经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五)热用户应遵循的正确、科学用热行为;
(六)保障供热使用安全所要求的事项;
(七)防范和处置供热事故的方法;
(八)违法用热的危害及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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