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措施是什么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与“社保降费”必须同步推进

众所周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与替代率是相互匹配、密不可分的。一般地,高替代率必须

要有高缴费率来支撑;而较低的缴费率则只能支持较低的替代率。根据国际惯例,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公共养老金),其制度定位应该是为国民养老提供底线保障,并能防止老年贫困。这一“底线保障”的制度定位,表明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付替代率不可能太高,进而与之相匹配的缴费率也不宜过高。

(二)整合“三金”制度,为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分流减压

事实上,社保降费与企业减负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社保是民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底线,因此,社保降费应该做加减法、做制度整合,而不是单纯的为企业减负,更不是推脱企业社会责任。

(三)加大力度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

为了抵补社保转制成本及历史欠账,我们曾进行过两轮国有资产划转充实社保基金的制度安排,第一轮是始于2001年,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第二轮是始于2009年,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017年11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这是第三轮国有资产划转工作安排。本次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主要划转对象是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的股权,划转比例确定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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