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如题所述

我国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是可以分为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行事诉讼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以及行政程序的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要是在行政诉讼中采取简易程序的话,则必须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1、依法当场作出的;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其余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从《刑诉法》规定的可知,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中级以上级别的人民法院不得适用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需要满足一下三个条件:(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可知,适用简易程序需要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此外,以上三种诉讼,如果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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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11-02
1、执法主体必须具有法律授权,当场处罚必须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依法进行。不属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不能使用简易程序,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发现治安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将行为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正在执勤的具有治安行政违法案件办案权的人民警察处理,而不得直接适用简易程序;
2、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适用简易程序的治安行政违法案件,必须是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当场发现或群众扭送的,案情简单,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明确,不需要多方查证即可认定违法事实,且不涉及其它违法犯罪的治安行政违法行为;
3、被处罚人承认违法事实。适用简易程序,必须治安行政违法行为人承认违法事实,被侵害人对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无须进一步查证。如果案件双方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有争议,则需要适用普通程序进一步查证。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异议,对处罚的依据及适当性有异议的不在此限;
4、符合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简易程序在处罚种类上仅限于警告和罚款,而罚款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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