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判定标准是什么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的重大危险源。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死亡10~29人的重大危险源。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死亡3~9人的重大危险源。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死亡1~2人的重大危险源。

此标准不适用

a) 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b)军事设施;

c) 矿山、采石场中矿物的开采、勘探、提取、加工;d) 厂外危险物质的运输;e) 地下储罐。

适用a) 危险物质的生产、使用、贮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b) 矿山、采石场中矿物的化学与热力学性质的加工工艺活动和与这些工艺活动相关的,属于标准表1中危险物质的储存活动;c) 厂内危险物质的运输。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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