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八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二、律师意见:1、您双方未领取结婚证、未到婚姻登记机构登记,并未建立夫妻关系。如分开属于分手。互相不负有责任。2、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协商或另行诉讼。3、您“老婆”的朋友不存在破坏婚姻关系等行为,其让她走的行为,只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也不是侵权。4、您应主动与其和好。多沟通。
三、风险提示:如您继续与您“老婆”共同生活,应办理结婚登记,才是合法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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