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行业的安技人员的配备要求及比例

如题所述

高危行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应该为百分之二(100人中配2人)。

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型基本法,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都做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金、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1号令)第六条规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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