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原告,我的律师为被告一起陷害我算黑恶势力吗?

如题所述

这个如果确定已经垂直了,是一起陷害你的话,那肯定是不对的,这个是违反规则的。但是要第3方甚至第4方来评定,这个不是一个人说了算的。

我们什么都没有,唯一的本钱就是青春.梦想让我与众不同,奋斗让我改变命运!

人生失意时须寻一条出路,以乐观的心态看待失败,漫天撒下萌芽种,伫看他日结果时.天道酬勤!丰硕的果实永远属于那些坚强不屈自强不息的辛勤耕耘者.
真情实感;有体验才能激励思想升华.

即使遭遇了人间最大的不幸,能够解决一切困难的前提是——活着.只有活着,才有希望.无论多么痛苦、多么悲伤,只要能够努力地活下去,一切都会好起来.

驼鸟为了获得长跑冠军,而牺牲了翱翔蓝天的梦想!世上之事,没有两全其美,有舍总有得,重要的是那一份宠辱不惊的心境!
各人有各人理想的乐园,有自己所乐于安享的世界,朝自己所乐于追求的方向去追求,就是你一生的道路,不必抱怨环境,也无须艳羡别人.

面对挫折,我绝不会低头!面对失败,我决不会气馁!挫折与失败只不过是我们成长的印记,我们不该选择遗忘,反而应该深深地铭记在心底,为日后的生活做铺垫!
真正成功的人生,不在于成就的大小,而在于你是否努力地去实现自我,喊出自己的声音,走出属于自己的道路.

人生有太多的不如意,谁不想进入高等学府!高考失利,你也不要伤心,天之大,怎会没有自己立身之地了?继续努力,加油!

相信风雨过后,总会有彩虹,人生之路虽有几多坎坷,但任是绚丽多彩的.落榜的你,不要伤心,只要心存希望,定会成功,一切皆有可能!

态度决定一切,实力 扞卫尊严,人要经得起诱惑耐得住寂寞.
挫折是对人的一种勉励,许多人想取得成功的同时,避免遇到挫折.但他们不知道通往成功的必经之路上,肯定隐藏着不少挫折.没有挫折的成功,便不能叫成功,至少是没有价值的.

生理发展在成年之前影响最大,心理发展在中年阶段显现明显,精神发展在生命最后尤为突出.风度和皱纹结合的人生极其可爱,(经典语录优语录网)聪慧的暮年总会迸发耀眼的光芒.

你高考虽然没能如愿,但都没有怪你,因为你尽力了,你可千万不要哭,明年再考吧!
夜晚遥望星空,总想找最亮的星星,许下最美的愿望,却又总担心明晚会有更明更亮的星星.彷徨的心情,有时只会一无所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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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2-26
你的律师只是不守职业道德罢了,不算黑恶势力。
黑势力:
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4个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黑”护商,以“商”养黑);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保护伞),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行霸,村霸、区霸),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以及百姓生活,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惧感。
恶势力:
是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犯罪组织。根据法学家的解释,“恶势力”应当同时具备以下4个特征:一是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是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一般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三是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四是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或层次较低。
第2个回答  2021-02-26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对于原告律师的提问一般是需要回答的,但如果是涉及到隐私问题,可以向审判长申请不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二十九条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公诉人发言
(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三)被告人自行辩护
(四)辩护人辩护
(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第二百三十三条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对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指责对方的发言应当提醒、制止。
第二百三十五条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审判长可以制止。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
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制止。其实请律师,第一个重点就是认真制定委托、聘用合同,我也给一些朋友介绍过律师,就发现有些朋友只关注聘请律师的费用问题,对于委托的事项和条款反而没什么概念,打官司一般都有一个较为长期的阶段,走到那个阶段,该做那些事情,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这一点很重要,必须表明自己的认真态度,我们不可能把所有希望都寄托于对方的职业道德,所以不宜大大咧咧,动不动就“全权代理”,把什么事都交给律师,却又疏于监督,无异于把自己的缺陷都暴露了出来。

而第二点就是,要学会用专业知识对抗专业知识,官司进行到某个阶段,感觉到出现了问题,不妨将有关证据搜集起来以后,另找一名律师进行咨询,律师的诉讼思路一般人是难以理解,也很难判断对错的,那么找专业人士进行咨询,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有效止损,其实咨询的时候,最好的办法是找法官去看,有经验的法官处理很多类似案件,看一下律师的诉讼提纲,就能够大致判断有没有问题,当然了,不能去找办理你案件的法官。

第三点就是取证问题,其实现在取证反而不是大问题,有个手机,把和律师交流的过程记录下来,找专业人士听一听,就能有所判断,一些胆大妄为的律师其实就是欺负当事人不懂法,在和你沟通的过程中,是不可避免会出现漏洞的,掌握了证据将来就可以到律师协会、司法局进行投诉。

打官司是维护自身利益的事情,一定要认真起来,特别是约定好阶段性沟通的制度,你越认真,对方就越不敢妄为,很多朋友本身对于法律标准就缺乏概念,又没有多方求证的意识,仅仅执着于输赢,往往陷入圈套而难以自知。
第3个回答  2021-02-27
根据司法部的规定,你这种情况叫利益冲突,同一个律所是不能代理原被告双方的。你可以要求对方全额退费。换其他律所的律师代理吧。千万不要签其他文件。
机动车应当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因为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逆行,正常情况是不会影响到机动车通行的。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就是机动车左转的时候占用了非机动车道。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条,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和第52条,机动车通过无论是否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都应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靠中心点左侧拐弯不会占用非机动车道并且不会和对向左转车辆交汇)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与机动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合同订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第4个回答  2021-02-26
当事人应该向司法行政部门反映相关问题。因为律师的行为属于弄虚作假,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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