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合同通则的区别

如题所述

商事仲裁示范法属于公法领域的示范法,只有转化为内国的立法才具有执行力。而合同通则属于私法领域,在国际贸易中引用作为管辖法律,一般内国也作为国际习惯法加以承认,在司法中具有一定的执行力。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全称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2】会于1985年主持制定的,2006年进行了修订。该《示范法》没有强制执行力,供各成员国制定国内法时参考之用。74个国家共在104个法域通过了以《示范法》为基础的立法。【3】

合同通则全称《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简称PICC)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4】1994年编撰的,2004年做了大的修订,现有多个版本。它是一部具有现代性、广泛代表性、权威性与实用性的商事合同统一法。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既可以被称为示范法、统一规则,也可被称为国际惯例。从实用的角度看,一国在制定或修订合同法时可以把它作为示范法,参考、借鉴其条文;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它作为合同的准据法(适用法),作为解释合同、补充合同、处理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此外,当合同的适用法律不足以解决合同纠纷所涉及的问题时,法院或仲裁庭可以把它的相关条文视为法律的一般原则或商人习惯法,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起到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适用法律的补充作用。

【1】http://www.uncitral.org/uncitral/zh/uncitral_texts/arbitration/1985Model_arbitration.html

【2】http://www.uncitral.org

【3】http://www.uncitral.org/uncitral/zh/uncitral_texts/arbitration/1985Model_arbitration_status.html

【4】http://www.unidroit.org/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