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救555
“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这里的当事人是特指么?
比如说:甲告乙侵权。和丙告乙侵权。这里他们都是基于侵权关系,但是当事人不一样,也算是诉讼标的是同一么?
另外:普通共同诉讼中的“同一种类”怎么理解呢?
一下是我在百度搜到的答案:
诉讼标的同一种类有以下三种可能:
1、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
如: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该车上的乘客数人受伤,受害的乘客要求赔偿的诉讼。
2、基于同类事实或法律上的同类原因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
如:数个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向欠交物业管理费的数个业主提起的交纳管理费的诉讼。
3、基于数人对同一权利义务的确认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
如:甲对乙、丙、丁分别提起的关于特定不动产所有权确认的诉讼。
比如第一种情况,不都是侵权关系么?这不属于同一诉讼标的么?为什么是同一种类呢?算是普通共同诉讼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