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未婚生子违法吗

如题所述

不违法
对于公务员的规定
对党员、公务员未婚生子,不符合再生育规定或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法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等行为,将追究其责任,最重可处以开除党籍、行政开除的处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都将在被监督之列。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实行人口与计生工作“一票否决”制,其范围包括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或机关内设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以及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分管人口与计生工作的负责人,人口与计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上述单位和责任人计生工作未做好,将被“一票否决”,取消该地区及其人口和计生行政部门参加综合性先进集体评选资格;
其人口和计生工作责任人不能提拔使用,不能评为各级各类先进个人、劳动模范,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
如果怀孕后人工流产,不涉及超生问题,应该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鉴于非婚生育女职工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另外,在向有关部门领取生育津贴等相关待遇时,都需要提供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所以你在产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相关待遇,这些待遇包括生育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以及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或产假工资)。
另外, 非婚生育的宝宝以及准妈妈会背负更多的精神压力和生活压力,希望你能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未婚先孕”≠“非婚生育”,“未婚先孕”并没有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规定,如果您生产之前改变想法而结婚,还是可以享受相关的产假待遇的。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的计划生育规定,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情形是“超生”、“非婚生育”等,但并不包括“未婚先孕”。“非婚生育”与“未婚先孕”是不同的概念,“非婚生育”是没有领取结婚证便生育小孩,这是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而“未婚先孕”是没有领取结婚证便怀孕了,只要在生育前领取结婚证、准生证便是符合规定的。
婚同居犯法吗
未婚同居是否受法律保护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 形成事实婚姻的
所谓事实婚姻,即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在这种情形下,未婚同居的行为并不违法,而且是受法律保护的。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 未形成事实婚姻的
对于未形成事实婚姻的,未婚同居的行为不合法,但是也不是违法的。也就是说,未婚同居(无配偶)的双方对是否选择同居可以自由决定。没有任何人可以阻止双方同意的未婚同居,只是此时的未婚同居不受法律的保护,一旦发生纠纷了,则法律不会像保护正常结婚的夫妻一样保护未婚同居者的利益。
没有达到结婚年龄就生子,是属于违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普通公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应该缴纳一定金额的社会抚养金,那么党员未达到结婚年龄生育要负法律责任吗?同样地,作为党员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达到结婚年龄就生育,除了应缴纳社会抚养金以外,还应该受到所在单位的行政处罚。
党员未达到结婚年龄生育要负法律责任吗?
未到法定年龄未婚生子无需负法律责任,只是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按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乘以超生子女数计征社会抚养费。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违反《条例》规定不够间隔年限生育的,对当事人征收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非法收养子女的按照超生子女进行处理。
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从法律的角度讲,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父母都有抚养的义务。但孩子的健康成长还是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的,所以,如果你还珍视感情,同时也为了孩子好,还是尽力争取吧。未婚怀孕本身,法律没有对此作出规定;但是,对于未婚怀孕之后的结果,如果生产的话,法律就有相关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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