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医保报销政策

如题所述

武汉医保报销政策分为以下四项:
1、普通门诊医疗费提高到300元及以下的费用报销百分之三十,将居民医保门诊费报销额度提高到每人每年90元。
2、居民医保基金对参保居民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费报销比例,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由报销百分之八十六,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百分之八十九,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和惠民医院住院报销百分之九十二,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比例分别为百分之八十二、百分之八十五、百分之八十八。
3、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按现行的大额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分担10万元到20万元的住院费,超过20万元继续执行现行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政策。
4、参加武汉市城镇基本医保并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住院,不设起付标准,同时其城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百分之二。
居民医保报销范围有以下:
1、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包含普通门诊和门诊治疗重症疾病;
2、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
3、符合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例如购药费用。
职工医保报销范围有以下:
1、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社保定点门诊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3、重症疾病在门诊治疗;
4、职工长驻外地和退休人员易地安置的;
5、职工、退休人员因传染病暴发流行发生的医疗费用;
6、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7、紧急抢救,因病情危急的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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