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国标电动车过渡政策

如题所述

(一)加强生产销售环节的管理。

  首先,严格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其次,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为我省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过渡期,过渡期内,允许在我省生产、销售符合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经信厅电动自行车《公告》目录的产品。第三,鼓励生产企业按照新国标组织生产,鼓励销售企业销售符合新国标的产品,鼓励消费者购买符合新国标的产品。

  在销售环节,要求销售企业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并已列入电动自行车《公告》目录。如果购买到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标准,消费者有权退货或者更换。

  (二)规范车辆登记上路。

  对消费者已经购买或正在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三年使用过渡期。经公安机关备案登记,超标车辆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目前,尚未备案登记的车辆,消费者可在2019年3月31日前凭用户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三)明确部门管理责任。

  省经信厅将继续负责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管理。我省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将正式受理依据新国标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申请。依据旧国标发布的产品《公告》将于2019年4月15日废止。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生产和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质量监督,对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的企业和产品将依法进行查处。

  省公安厅将根据新国标的要求和过渡期的有关规定,负责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备案登记和道路通行等管理。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将按照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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