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亲生父/母子关系
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都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是不能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的。“断绝父/母子关系”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2、对于继父/母子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权利义务产生的亲属基础为姻亲关系。对于已转化为拟制血亲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关系,一般情况下不能断绝继父/母子关系。
当姻亲关系因离婚而解除的情况下,继父母与成年继子女关系淡化,在不违背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继父/母子关系可以解除。
3、对于养父/母子关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收养人未成年的,由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合法权益行为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养子是可以解除与养父/母收养关系的,收养关系可以通过协议或者诉讼两种方式解除。
【小律提醒】亲生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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