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量刑标准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审理过程中,七被告人虽然退缴部分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且对犯罪实施供认不讳,但犯罪数额巨大,产业链完整,对社会的危害性及影响较大,对辩护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一种新型犯罪活动,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事实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近年来,传统犯罪逐渐向网络犯罪方向迁移,网络犯罪活动呈现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且与传统犯罪不同,网络帮助犯往往是为众多对象提供帮助,其帮助行为“累计”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独立入罪,将帮助犯正犯化,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独立地位,认可了在一些情况下即使不能确认被帮助对象实施的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的程度,也能追究帮助者的刑事责任。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是为了应对网络犯罪合作新形态,弥补了在打击网络犯罪上传统共犯理论的不足,承认帮助行为自身累积的危害使其具备了刑事处罚的正当性,以确保相关刑事责任的追究依法、妥当、合理,确保网络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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