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必须记载的是

如题所述

汇票的绝对必须记载的事项有汇票的字样、无条件付款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一、具体如下:
1、标明“承兑汇票字样”学理上将这种记载称作“承兑汇票文句”。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不要求汇票票据载有承兑汇票文句,这是两大法系承兑汇票制度的一项显著差别。我国采用与大陆法系一致的规定。由于我国采用统一格式的票据,承兑汇票文句已经印制在汇票表面,并且对于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分别记载,出票人自己只需选择正确的票据填写即可。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学理上称“支付文句”或“支付委托文句”。指出票人以文字表明委托他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意思表示。实践中这种文句一般表述为“凭票祈付”、“凭票付”或“请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等字样。在我国的实践中支付文句也是统一在承兑汇票上印制好的,无须出票人另行填写。
3、确定的承兑汇票金额承兑汇票上不仅要记载金额,而且记载的金额必须是一个明确具体的数额。任何对承兑汇票金额的不确定的记载都可能导致承兑汇票不生效力。比如,对承兑汇票金额作选择性记载、浮动记载与最高和最低记载。
4、付款人名称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托,支付承兑汇票金额的人。出票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出票人在承兑汇票上记载付款人姓名,并不表明付款人必定承担付款责任。付款人完全是依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付款。至于拒绝付款是否违反他与出票人的资金关系,不属于票据法调整范围。
5、收款人名称收款人是承兑汇票基本当事人。在英美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等承认无记名汇票的国家和地区,就可以不记载收款人,而以持票人为收款人。但在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内地,不承认无记名汇票,收款人姓名必须记载于汇票表面,即使在己受汇票中也是如此。
6、出票日期承兑汇票的实际出票日与汇票表面记载的出票日可能不一致,这时应当以记载的出票日为准,这是由票据文义性决定的。票据日期的书写应当规范,载明具体的年、月、日,三者中任何一个记载的缺失和错误都会导致汇票无效。实践中的出票日期还必须是大写的。
7、出票人签章作为承兑汇票基本当事人的出票人当然应该在汇票表面表明其身份。我国《票据法》第22条第1款第7项明确要求出票人的“签章”。这是因为在我国,自然人不能签发汇票的缘故。
票据金额是出票人记载于票据上要求付款人支付的具体数额。
1、金额必须具体确定,不得含糊,不得记载“人民币10万元左右”。
2、票据金额必须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而且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票据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4、银行汇票除了出票金额外,在付款时还需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否则银行不予受理;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汇票无效。
5、利息的记载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不影响票据金额的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二条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第二十三条 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第二十四条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