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各宗教坚持什么的原则

如题所述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属于社会特殊意识形态。集团社会之宗教,若由宗教发达史分类,可概分为原始宗教、国民宗教、世界宗教等。宗教有让宗教信仰者行动的能力,如果一个宗教宣传积极向上的思想,无疑能使宗教信仰者做出有利于社会的行为,它可以使人断恶修善,惩恶扬善。与优点相反,如果一个宗教宣扬不利于社会和平稳定发展的思想,那么宗教信仰者对社会的危害是很大的。 排他性:任何一个宗教的教徒或多或少都具有排他性,例如佛教徒认为道教最高神祉不过是未出轮回的天道众生,基督教与伊斯兰教冲突不断;以及出现诸多不符合逻辑和夸张的说法,因果也是灵活多变的,也不可能控制人的情感与思维。宗教自由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政策。我国宗教政策的内容有:
1、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等。
2、宗教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活动。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损害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也不能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3、各宗教一律平等。我国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不论信众多寡、影响大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占统治地位的宗教。政府对这些宗教一视同仁,不加歧视
4、宗教与国家政权分离。按照这一原则,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的行政、不得干预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干预婚姻、计划生育等等。国家政权也不能被用来推行或禁止某种宗教。
5、国家保护一切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的正常的宗教活动。各宗教团体自主地办理各自的教务,并根据需要开办宗教院校、印发宗教经典,出版宗教刊物,举办各种社会公益服务事业。在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和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正常宗教活动,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6、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国宗教事务由中国人自己来办,不受外国势力的干涉和控制,成为我国各宗教共同遵循的一个原则。我国的宗教团体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下,实行自治、自养、自传。
法律依据:
《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第三条 宗教事务及其管理应当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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