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应该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吗?哪些行业还需要考核?

如题所述

某装修公司在招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时,公司领导为了便于公司的管理和决策,打算由公司的出资人之一顾某担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而顾某却认为自己不具备安全生产知识,也不知道怎样安全生产,而且听说担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需要考核,于是顾某考虑以后为了公司能健康发展,拒绝了公司的要求。那么,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应该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吗?哪些行业还需要考核?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毫无疑问直接关系到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水平。因此,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同时依据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要承担限期改正、停产停业,甚至罚款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该装修公司属于建筑施工单位,因此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依法不仅要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还要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考核。不具备安全生产知识的顾某为了公司的健康发展,拒绝公司不合理要求的行为是正确的。该装修应当另外聘请具有专业安全知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生产经营性企业不仅要求安全管理人员具备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其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也应该熟悉和了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方针政策,对相关的安全知识有一定的了解,这样才能够较好地组织和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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