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某小学周四下午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有事外出,让同学们自由活动。同学们在相互厮打玩闹中,9岁的小宝不慎将同班同学8岁的小树的眼睛打伤,小树的父母因此花去医药费2000余元。这笔医药费应该由谁承担?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小宝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此外,第一百六十条还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本案中小树受到侵害,侵权行为是在学校上课期间发生的,且老师因事外出没有尽到看管责任,学校对此有过错,应适当给予赔偿。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59.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160.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法理荟萃
在民事纠纷中,大部分案件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只有在存在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