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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