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关于债权债务纠纷内容

如题所述

民法典颁布之后,婚姻法失效。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可以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两类。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包括:夫妻以共同的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注意:第一,是否存在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是否是基于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若是该债务不是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且没有夫妻双方的签名,且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那么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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