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2条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因申报年龄不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二、同时,还要参见具体险种的保险条款有关约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2条条文: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拓展资料:一、误报年龄是投保人在投保时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与其真实年龄不符。被保险人的年龄是保险人进行危险选择时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也是计算保险费的重要依据。在保险合同中,一般都订有年龄误报条款,规定发生误报年龄的处理方法一般有两种: ①如果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应少缴保费时,退还部分保险费; ②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调整
保险金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