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察整改存在的问题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认识肤浅,对巡察反馈问题的理解停留在表面上、具体事项上,没有从本质上进行深刻反思,深入挖掘问题产生的根源。

2、一、二级企业党委对巡察整改重视程度较高、抓得较紧,但是到了二级企业有关部室或者部分三、四级企业党组织,就出现了“温差”“落差”“偏差”问题。

3、整改措施可操作性不强、不痛不痒,甚至照抄制度规定内容,缺乏实际整改动作。

4、只看到反馈问题的表面现象,没有从政治上看问题的实质,没有深入剖析问题根源,整改停留在浅层次上。

5、信心不足,整改伊始就对反馈的一些难点问题手足无措,心里只想着如何躲避迂回,缺乏面对困难的勇气,解决困难的信心。

6、有的好人主义,对反馈问题能抹就抹,处理起来能轻就轻,事事和稀泥,当好好先生,甚至对明显违规问题也不定性。

7、过分看重整改的短期效果,只针对当下具体问题简单整改一下了事,却缺少对管理漏洞和制度缺失的梳理,没有在健全完善制度机制、从源头解决问题上下功夫。

法律依据:市委巡视办印发的《关于抓好巡察整改落实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切实防止过关思想,始终坚持政治引领

二、切实防止上热下冷,始终坚持整体联动

三、切实防止蜻蜓点水,始终坚持求深求实

四、切实防止就事论事,始终坚持全面整改

五、切实防止畏难情绪,始终坚持彻底整改

六、切实防止避重就轻,始终坚持从严问责

七、切实防止短期行为,始终坚持建章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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