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不是涉及您的隐私或者说对方张贴是达到什么目的?如果对方的行为影响您的名誉,可以报警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第 48 条第 1 款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确实涉及到当事人的名誉权、信用权等相关权利。但公开行政处罚信息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的重要手段因素,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向社会公开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尚不违法。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3、公开后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
4、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
5、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法规)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行政法规)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二)行政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