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竞合一般原则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法条竞合时,只有一个法益侵害事实,或者说行为仅侵害了一个犯罪的法益;但由于刑法的复杂规定,导致此法条规定的犯罪是彼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包容关系)。为了避免对同一犯罪行为进行重复评价,故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处罚。当两个法条之间具有包容关系(特殊法条和普通法条关系),则属于法条竞合。如果两个条文所规定的犯罪处于中立关系(如强奸罪和诈骗罪)、相互对立或矛盾的关系(如盗窃罪与诈骗罪),则不可能属于法条竞合;如果两个条文之间具有交叉关系,则应当认定为想象竞合,而不能认定为法条竞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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