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自书遗嘱由谁来举证

如题所述

 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虽然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但由于自书遗嘱系私文书证,不能从表面当然地推定它为真实有效,应当由主张其具有真实性而产生实际利益的一方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提出按自书遗嘱来继承遗产,则对其提供的“自书遗嘱”这一证据的真实性负有举证责任,必须确保其真实有效,否则,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一、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哪分为准
  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那一份遗嘱的内容为准,因为其最后的那份最能够体现其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并且其最后的那份可以视为对前几份遗嘱的变更,因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数份遗嘱之间内容不相同怎么办
  在遗嘱自由原则的指导下,公民所立的遗嘱,既然是遗嘱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自然允许公民在一定的情况下以一定的方式变更或撤销自己所立的遗嘱。公民变更或者撤销遗嘱的方式包括明示与推定两种。
  明示方式。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方式变更或撤销遗嘱。这种方式下遗嘱人应当以法律规定设立遗嘱的几种法定方式进行。但应当注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推定为遗嘱人变更或者撤销遗嘱的方式就包括公民设立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
  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执行时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公民设立遗嘱后有权重新设立遗嘱或对原遗嘱的内容进行变更,以使遗嘱更符合自己的意志。因此,在执行遗嘱时应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具有较强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如果要变更公证遗嘱就必须采用同一的形式即通过公证变更,用其他形式的遗嘱不能变更或撤销公证遗嘱。因此,在遗嘱人立有几份内容相抵触的公证遗嘱时,应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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