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用语与一般文章不同,其表述要求(A得体,B简明,D周密)。
(一)使用书面语体
公文一般以程式化的书面语体为基本形态,用于事务性、立法性文件等。明确性、简要性、规格性是这种语体的基本要求,风格趋于简洁、朴实、庄严、准确。
(二)适当使用文言词语和文言句式
公文应当使用诸如:承蒙、兹因、欣悉、值此……之际、悉、特、拟、予、亦、于、该等,多用陈述句和祈使句;
很少使用比喻、比拟、夸张、双关、婉曲等渲染性的修辞格,有时选用对偶、反复、排比等;在篇章结构上有严格的规格要求。
公文写作常用习惯用语
称谓用语:在公文中对各单位称谓的简称,表示与称谓对象关系的词,例如:
我(局)、本(部门、人)、贵(公司)、该(房屋)等。
本:如“本公司”,属于第一人称词,可以与“我”通用,具有郑重色彩,用在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中。
贵:如“贵局”,属于第二人称词,表示尊敬与礼貌,但与“你”不完全相同。只能用在平行文和涉外文件中,不用在上行文和下行文中。
该:如“该部门”,属于第三人称词,用于指代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中提到的人或事物,属于自己与对方之外的第三者。
公文用语与一般文章不同,其表述要求得体、简明、周密。
无论从事专业工作,还是从事行政事务,都要学会通过公文来传达政令政策、处理公务,以保证协调各种关系,决定事务使工作正确地、高效地进行。
国公文有统一性的特点,它的格式、种类、行文规则、办理等都是全国统一的,一般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的国家规范《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执行,此次修订于2012年7月1日正式生效。
公文的特点
1、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公文的具体内容和制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否则无效。
2、形式和格式上的规范性。
3、公文语体的简明性,观点严谨、鲜明,文字朴实、庄重。
4、对机关工作的依赖性。机关工作是公文形成的基础,公文是机关工作的专用工具。
公文除了文字文书之外,又有了电信文书(电报、电话记录)、声像文书(录音、录像)、图形文书(以图表为主,伴以简要文字说明)。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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