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1)拆迁后政府给的安置房是能够办理房产证的。您需要在预(销)售合同签订后,让动迁安置房的购房人持“供应单”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文件,到动迁安置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文件如下:
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文件;
(五)根据登记技术规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2)安置房是能够进行出售的。您需要注意的是:在取得房地产权证的3年后才能出售,但这一规定不包括依法发生继承等非交易类行为以及由原安置区、县的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回购的安置房。
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的规定。规定内容如下:
动迁安置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但依法发生继承等非交易类行为以及由原安置区、县的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回购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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