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竞争的几个重要问题

如题所述

不同类型的平台竞争都可能影响平台。同一平台的主体之间存在内部竞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台之间存在外部竞争。应该注意,属于同一个平台并不排除内部竞争的出现。例如,中国银联拥有很多银行会员,但银行之间依然是自由竞争,银行有自由选择它们服务的最终价格。购物中心是一个平台,吸引消费者和商户,而商户之间依然是自由竞争。在这种情况中,特别有趣的问题是如何进入平台和如何界定价格结构。

  外部竞争的情况更复杂、更具挑战性。例如,不同的支付系统之间的竞争,各种报纸和电视频道的竞争、各种中介服务的竞争、购物商场之间的竞争。平台竞争的最大特点是多面性。在传统市场中,吸引顾客的手段可以是在一个市场中以较低的价格提供较高的使用价值,而在平台的情况中,市场的两边都可以出现竞争。例如,一个中介公司可以选择降低买家或卖家的代理费。

  平台竞争的另一个方面是市场某一方的成员同时倚靠一个平台的程度。有时客户会专注使用同一个平台,因为使用多个平台可能效率较低又无收益。例如,多数用户不会使用一个以上的掌上电脑操作系统。用户有时也会发现,同时使用几个相互竞争的企业平台更有利,这种情况称为“多属”。例如,多数商户接受几家银行系统的银行卡。多边平台产业协调多个不同客户组的需要,这些客户相互之间存在需求。在设计定价和投资策略时,多边平台必须考虑多组客户需求之间的互动关系。当表面上各自独立的客户组通过相互之间的需求被连接起来,而作为媒介的平台使这个间接网络外部性内在化时,平台之间就会发生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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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01
在过去的十多年里,我们见证了平台经济的异军突起。一大批平台型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成为了经济生活中举足轻重的力量。平台的兴起既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也引发了争议。面对这些巨大的,行为又不合传统经济逻辑的平台企业,应该如何从理论上进行分析?面对它们,公共政策,尤其是竞争政策上应该如何实施,既兼顾创新又确保公平竞争的环境?在《反垄断法》出台十周年之际,《比较》特别邀请了若干反垄断领域的国内专家就这些问题展开分析和讨论。本次首先推出的是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召集人张穹的文章,希望对大家理解平台的本质,理解平台的竞争和垄断有所帮助。本推送有删节,完整版见即将出版的《比较》第97辑。
“平台正在吞噬这个世界”,《平台垄断——主导21世纪经济的力量》一书的作者这样写道。这句话形象地反映了数字经济时代的一个重要特点:平台正成为最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这一点从企业市值变化中可以看出来。自2016年8月开始,全球市值最高的前5家企业(苹果、微软、谷歌、亚马逊、脸谱)均为平台企业。截至2018年7月,全球市值最高的10家企业有7家是平台企业,除上述5家外,再加上中国的阿里巴巴和腾讯。

平台是在互联网技术条件下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社会分工协作组织形式。尽管平台很早就有,但作为一种大规模协作组织形式,是在互联网出现之后才有的。一般认为,平台就是成功地聚集、组织起两边或多边的市场。虽然平台的经营者仍然表现为公司,但是其经营的内容与传统公司不同,平台企业经营的是市场。正因为此,有学者认为平台兼具企业和市场两种属性。因此,“平台”一词在不同语境下,具有不同含义,有时指平台企业,有时指平台市场。在不同的场合,我们应分清楚自己或别人是在哪种涵义上使用“平台”一词的。

由于平台企业经营的是平台市场,和传统企业具有显著不同,由此带来竞争特点上的巨大差异。下面,就平台竞争的几个重大特点进行简要探讨,以有利于澄清相关认识,促进平台经济的不断发展。

在平台经济中,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现象,在一定时期内容易出现寡占甚至独占的竞争格局,比如在全球搜索、社交领域,谷歌和脸谱分别雄踞霸主地位。“赢者通吃”好像是平台经济的普遍规律。平台竞争为什么容易出现这种情况,大型平台企业是否有效率,这种市场格局是否存在竞争制约,用什么指标来衡量平台规模比较合适,等等,这些问题值得认真思考。

平台经济容易出现寡占甚至独占的市场格局,最主要的原因是网络效应。所谓网络效应,是指网络的价值与其节点数的关系。平台的网络效应,梅特卡夫定律(MetcalfesLaw)做了较好描述。该定律指出,网络的价值等于网络节点数的平方,随着网络使用者数量增加,网络价值呈指数级增加
第2个回答  2020-11-01
在过去的十多年里,我们见证了平台经济的异军突起。一大批平台型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成为了经济生活中举足轻重的力量。平台的兴起既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也引发了争议。面对这些巨大的,行为又不合传统经济逻辑的平台企业,应该如何从理论上进行分析?面对它们,公共政策,尤其是竞争政策上应该如何实施,既兼顾创新又确保公平竞争的环境?在《反垄断法》出台十周年之际,《比较》特别邀请了若干反垄断领域的国内专家就这些问题展开分析和讨论。

在过去的十多年里,我们见证了平台经济的异军突起。一大批平台型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成为了经济生活中举足轻重的力量。平台的兴起既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也引发了争议。面对这些巨大的,行为又不合传统经济逻辑的平台企业,应该如何从理论上进行分析?面对它们,公共政策,尤其是竞争政策上应该如何实施,既兼顾创新又确保公平竞争的环境?在《反垄断法》出台十周年之际,《比较》特别邀请了若干反垄断领域的国内专家就这些问题展开分析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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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正在吞噬这个世界”,《平台垄断——主导21世纪经济的力量》一书的作者这样写道。这句话形象地反映了数字经济时代的一个重要特点:平台正成为最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这一点从企业市值变化中可以看出来。自2016年8月开始,全球市值最高的前5家企业(苹果、微软、谷歌、亚马逊、脸谱)均为平台企业。截至2018年7月,全球市值最高的10家企业有7家是平台企业,除上述5家外,再加上中国的阿里巴巴和腾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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