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可分为主标志16种和副标志10种。主标志为由表示危险货物危险特性的图案、文字说明、底色和危险货物类别号等四部分组成的菱形标志。为了区别主、副标志,副标志没有危险货物类别号。当危险货物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危险性,并需要同时表示时,除用主标志表示其主危险性外,还用副标志来表示其它的危险性。标志尺寸大小一般不得小于100毫米×100毫米,集装箱和可移动罐柜上使用标志不得小于250毫米×250毫米,如包装件体积过小,其尺寸可适当缩小。标志材质和粘贴应满足运输的要求,标志应保证危险货物在贮运期间不脱落、不褪色、图案文字清晰。每一包装件上必需标贴规定的相应标志,其位置为:箱状包装应位于包装两端或两侧的明显处。袋状包装应位于包装明显的一面。桶状包装应位于桶盖或桶身。集装箱应位于箱的四侧运输爆炸、剧毒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在车辆两侧面厢板几何中心部位附近的适当位置各增加一块标志牌。运输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车辆,标志牌的悬挂位置和数量应符合《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的规定。根据车辆结构或用途,选择螺栓固定、铆钉固定、粘合剂粘贴固定或插槽固定(可按使用需要随时更换)等方式安装固定标志牌。对于罐式车辆,可选择按规定位置悬挂标志牌或以反光材料按规定在罐体上喷绘标志。悬挂的标志牌应按《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与所运载危险货物的类、项相对应(一种危险货物具有多重危险性时取主要危险性,多种危险货物混装时取主要危险货物的主要危险性),与标志灯同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