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文化和旅游厅下设有哪些部门

如题所述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设下列内设机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人事处、财务处、艺术处、公共服务处、信息科技教育处、非物质文化遗产处、产业发展处、资源开发处、市场管理处、宣传推广处、全域旅游促进处、对外交流合作处、文物保护与考古处、博物馆与文物安全处、革命文物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督查督办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访、应急、安全、档案、信息、政务公开、绩效考评等工作。统筹全区文化、旅游节庆活动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调文化和旅游系统政策调研工作。协调推进国家和自治区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承担文化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工作。统筹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统筹协调文化和旅游行业 “放管服”改革工作。指导和推动跨境旅游合作区、边境旅游试验区工作。

(三)人事处。拟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及队伍建设等工作。协调定点扶贫工作。

(四)财务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负责全区文化和旅游经济运行分析及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负责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承担资金使用的评审和绩效考评工作。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全区重点及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

(五)艺术处。拟订全区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自治区水准及民族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区性艺术比赛、展演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指导旅游演艺,促进艺术创作生产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六)公共服务处。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拟定全区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群艺馆 (文化馆)、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协调推进旅游厕所革命工作。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文化志愿服务。

(七)信息科技教育处。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以及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开展文化和旅游大数据工作,推进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开发利用。归口管理行业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指导文化和旅游行业职业教育工作。归口管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统筹新闻宣传工作。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处。拟订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指导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展示、传习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推动传统工艺振兴、旅游商品开发。

(九)产业发展处。拟订全区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组织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重大旅游项目建设。指导、促进文化企业和旅游企业发展。协调促进文化和旅游服务业发展。

(十)资源开发处。组织拟订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承担全区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生态旅游、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统筹乡村文化振兴和行业扶贫工作。统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服务质量标准评定工作。

(十一)市场管理处。拟订全区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指导文明旅游工作。承担导游队伍建设、管理和体制改革等工作。负责全区文化和旅游市场监测、假日市场、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统筹文化和旅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宣传推广处。拟订全区文化、旅游形象品牌推广战略及旅游促进奖励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内文化和旅游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全区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的国内宣传推广。组织、协调文化产品、创意产品、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宣传促销工作。统筹国内区域交流合作。

(十三)全域旅游促进处。指导和推进全区全域旅游、特色旅游工作。拟订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升级发展规划相关政策措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和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升级发展工作。

(十四)对外交流合作处。指导、管理全区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实施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承担政府、民间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管理和审批文化对外交流事项。统筹国际及港澳台区域交流合作。协调落实部省 (区)共建项目有关工作。

(十五)文物保护与考古处。负责拟订全区文物保护与考古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文物保护、考古工作和重大项目实施。组织申报国家、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承担文物保护与考古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和相关资质、资格认定工作。指导、协调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申报、保护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调查,管理国有文物资源资产。指导、实施历史文化名城 (镇、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中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十六)博物馆与文物安全处。指导全区博物馆工作。组织制定全区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拟定文物和博物馆科技化、信息化规划并推动落实。负责博物馆设立、变更、中止的备案和国家二三级博物馆评估定级工作。承担国有二三级文物藏品的有关审核审批事项。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合作。指导社会文物抢救、征集工作。指导全区不可移动文物和博物馆安防、消防防雷项目的管理实施。组织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承担文物拍卖和涉案文物鉴定管理工作。

(十七)革命文物处。负责拟订全区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规划。拟订革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的政策、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区革命文物资源调查和公布工作。指导革命纪念馆、革命博物馆业务建设。组织开展革命文物研究、展示和传播工作。拟订全区红色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和协调制定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红色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产品建设、人员培训及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建设工作。

(十八)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拟订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查处和督办全区性、跨区域文化和旅游市场重大案件,行使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由自治区本级承担的执法职责。组织实施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开展执法检查和稽查。指导市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自治区文物局。负责全区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指导协调文物资源调查,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文物合理利用和文物安全工作。日常工作由相关业务处室承担。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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